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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之跨学科对话”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年会会议综述

日期:2018-01-16  来源:

2017年12月27日,由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全国妇联权益部联合举办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之跨学科对话”暨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年会在京召开。全国政协社法委副主任、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甄砚,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夏吟兰出席会议。来自全国各地的150余位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开幕式上,甄砚会长致开幕辞,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月娥主持。甄砚会长祝贺本次会议顺利召开,勉励来自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专家学者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在习近平主席有关家庭问题系列重要论述的指导和引领下,深入研讨立法前沿问题和司法难点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言献策、积极作为。

第一单元:“婚姻家庭编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探讨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蒋月娥主持第一单云“婚姻家庭编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研讨。中华女子学院书记李明舜教授作“科学构建体现新时代要求的婚姻家庭制度”主旨发言,指出根据十九大报告在婚姻家庭建设方面体现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新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应当体现男女实质平等,并提供行之有效的较为完备的行为规范,主张民法典亲属编立法应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和社会法规范的关系、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人身与财产的关系、家庭制度与家庭视角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围绕“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与中国特色”发表学术观点,认为在成文法的传统之下民法典常常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表达一个民族对一系列关键问题所抱持的立场和态度;我国已出台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有关内容就如何看待人、家、社会、国家、自然等表明了立场和态度,初步展现了民法典的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为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举全国之力编纂的21世纪民法典必须要把人文关怀放在第一位,高度重视“家”在组织社会秩序中的关键作用,保障家庭稳定存续、有效运转。

在点评环节,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佟新教授认为,两位发言人都贡献了一个重要的知识,即情(人文关怀)、理(理念观点)、法(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佟新教授同时指出,人们在运用法律时自有一番道德原则,我国民事关系实际上是由我们的文化来决定的,如亲亲尊尊,前者解决血缘关系,后者解决身份关系;法律规范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应将家庭视角贯穿始终,从古到今我们的文化我们的理念都是倡导“家庭主义”,以家庭为单位的治理模式是我们的文化特色,爱护家庭就是爱护个体。

第二单元:“离婚制度”研讨

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雪梅研究员主持的第二单元“离婚制度”研讨中,首先由黑龙江大学王歌雅教授发表题为“变异与矫正:离婚制度的公正抉择”的学术演讲。王歌雅教授的研究旨在对离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异样态进行反思,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维护离婚权益、正视社会分层、追求实质正义的离婚法律原则,并由此出发对离婚条件的界定、是否规定登记离婚审查期、是否限制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离婚、如何规范离婚协议的变更与执行、如何纠正离婚的瑕疵扩大离婚救济范围等进行深入的研讨。

吉林大学李洪祥教授以 “我国离婚率上升的特点、原因及其法律对策”为题就是否设立离婚苛刻条款进行了利弊分析,认为通过这一举措实现对弱势配偶和子女的保护、维护道德底线不符合现实:有不少研究表明维持已经死亡的婚姻较之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更大,也有调查表明民事案件幻化为刑事案件的比例是比较高的。李洪祥教授还强调应考虑离婚苛刻条款在立法技术层面的不利影响,如与破绽离婚原则、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理念的冲突等,而且应注意到在国外苛刻条款的适用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不主张在民法典亲属编中设立离婚苛刻条款。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医学系丁辉教授也在本单元分享关于“女性压力应激与社会因素”的研究,指出人一生中绝大多数时间都在工作或劳动,在我国,女性在劳动力总量中占据了46%,就业率早就排名世界第三,职业女性有着双压力、双角色,面临突出的工作——家庭冲突,关注女性心理压力是重要的现实问题,期待在有关立法中予以关注和考量。

本单元的点评人北京大学社会学马凤芝教授指出:法律问题背后实际上是社会问题,怎样处理草率离婚的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家庭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的价值抉择。西方国家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家庭的削弱、消亡,但家庭确实是国家发展中的软实力,应该成为我们国家的重要战略。以东三省转型为例,虽然整个社会保障不充分,但上千万人口下岗仍能平稳度过,背后就是家庭的支持。

第三单元:“夫妻关系”研讨

第三单元“夫妻关系”研讨由全国妇联权益部部长高莎薇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以“论夫妻人身权利义务的发展和我国法律的完善”为题系统阐述了夫妻姓名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同居和相互帮助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家庭事务管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生育权等相关立法抉择,尤其强调当代英美法商配偶权仅有对外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功能,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不宜用配偶权指称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或特指夫妻忠实或性的权利义务,主张立法对单纯通奸行为仍应坚持克制态度,应继续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确立“夫妻忠实义务”,而且应确立夫妻平等的就业权、家庭事务管理权和承认家务劳动价值,避免对妇女贡献的低评价,此外还应确认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并将重点放在解决行使生育权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吴晓芳作主题发言谈“从审判实践看离婚制度需要完善的问题”,认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现有的离婚法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社会现实,并指出应取消分别财产制前提使家务劳动的价值获得充分认可,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使其适用更广,还可考虑如何发挥经济帮助的效用,加大离婚经济成本。

中华女子学院张李玺教授发言题目为“角色期望错位:从社会性别视角看婚姻冲突”,尝试在中国社会两性关系发展脉络中考察发生在双职工家庭中的婚姻冲突现象,提出在引入西方婚姻辅导理论的同时要更加关注中国本土的文化环境、关注中国的家族文化和传统性别关系对现代家庭关系的深刻影响,关注“男女平等”政策的推行及由此带来的家庭中性别关系再构建和再平衡的过程,关注女性群体的体验和经验,从而使婚姻辅导理论和实践更加完善。

安徽省妇联权益部调研员刘建明宣读其与王世民、丁明、赵莉合著的调研论文“新时期和谐家庭建设之夫妻共同债务研究”,结合 463份问卷调查、庭审现场观摩、法院走访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及其补充规定的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多方解决路径:建议夫妻双方严格遵守法律,建立“谁借钱、谁举证”的法律规则,建立夫妻婚前心理干预机制,强调宽领域、多渠道的法制宣传,建立夫妻间诚信制度,建立事后保护制度。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夏吟兰教授对本单元研讨进行总结,将是否吸纳配偶权概念、如何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否规定忠实义务、如何优化离婚法定标准、如何解决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何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如何发挥经济帮助的效用等论题引向深入,向大家介绍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提出的学者建议稿相关立场和对策,还就女性职业角色和家庭责任冲突发表观点,认为当下中国青年群体的观念已经产生很大变化,男性越来越多地承担家务劳动,女性越来越多地承担社会责任,目前还要大力推动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在国家政策层面减轻女性主内的负担,并在立法层面推进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更多的体现和尊重,从而让这些冲突逐渐有所改变、取得进步。

第四单元:“亲子关系”研讨

会议第四单元,由兼任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的夏吟兰教授主持“亲子关系”专题研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薛宁兰研究员的发言主题为“民法典亲子关系立法若干问题探讨”,她呼吁民法典编纂应高度关注从“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的亲子关系立法,认为在体例上需改变目前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三分天下”的局面,在内容上亟需建立亲子关系确认这一基础性制度、引入父母照顾权、未成年子女家庭权等概念并予以详细列举,主张建立吸纳收养法、脱离“大监护”框架、独立成编的亲子关系法。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以“未成年子女接受家庭教育权的双重属性”为题,依据我国宪法、法律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对儿童接受家庭教育的权利/学习权从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权利属性两个层面进行了研讨。指出每个儿童,为成长、发展为一个人、一个合格国民,均有接受家庭教育/学习之固有权利。儿童这一权利可推演出国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儿童三方主体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既有私法上源于血缘关系的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又有公法上以国家为义务主体的家庭教育保障法律关系和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关系。故而,此种权利兼具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王竹青副教授的发言主题为“论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立法建构——兼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监护部分的制度设计”,她认为西方国家的未成年人国家监护主要体现为国家司法权和行政权对监护各个环节的介入和监督,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可借鉴这一立法技术,在监护制度分属总则和婚姻家庭编的立法格局下,通过婚姻家庭编细化监护的各项内容,增设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生效条款以及对父母以外的自然人监护的监督条款等,并可将检察机关设定为监护监督机关,规定监护人履行职责中的国家责任、监护终止时的国家责任,以实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蒋永萍研究员对这一单元各位发言人的研讨一一进行点评,认为这些研究都很清晰且很有建设性和操作性,同时也提出两个问题:一是到底怎样处理亲权制度与监护制度的关系,怎样协调民法总则与婚姻家庭编在这个问题上的关系?二是亲子关系还应包括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的关系,当前家庭中心从老年人向孙辈转移,老人抚养、照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有虐待现象,建议对此给予更多的关注。山东大学法学院王丽萍教授就此回应道,当前婚姻家庭立法确实存在重婚姻关系轻家庭关系的问题,尤其是亲子关系缺失很严重,所以倾注在这方面的研究较多,现在民法总则已经规定了大监护模式,我们这个领域可能要更多地做一些修修补补的工作,但一定要争取把过时的、不符合社会发展和历史潮流的规定去掉,比如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区分等。

会议总结与闭幕致辞

单元发言结束后,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作总结发言,她认为这次研讨立足新时代,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研讨,表现出多学科、多视角、多领域的参与性,体现出法解释学、法教义学、社会学、性别分析等方法论上的多样性。夏教授指出,本次会议的跨学科对话反映出社会各界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共同关切,也达成如下共识:婚姻家庭立法关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婚姻家庭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婚姻家庭立法关乎人文关怀与弱者权益保护;婚姻家庭立法关乎性别实质平等;婚姻家庭立法关乎中华优秀文化传承,应体现情理法的一致性。

最后,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致闭幕词,盛赞本次会议开展多学科、跨学科的立法研讨和学术交流非常有意义,正体现出婚姻家庭研究的特点和要求。谭琳副主席还向与会专家学者介绍了全国妇联尤其是权益部近期在搭建平台推动婚姻家庭的理论研究、科学立法以及婚姻家庭纠纷的预防和化解等方面的主要工作,拟针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完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明确代理权限范围,建立超出权限之外夫妻共债共签机制;二是借鉴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立法思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三是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益。此外,谭琳副主席还建议加强对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协商处理家庭事务的典范家庭模式进行研究从而加强社会引导,建议综合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人口学、人类学等多个学科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研究、回应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要求大家共同关注、贯彻和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团结起来共同与性别不平等现象作斗争,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代表与会专家学者表示赞成谭琳副主席的倡议、愿尽更多的努力作应有的贡献!

(作者邓丽,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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