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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06 来源:秘书处
2025年11月8日至9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暨新时代家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承办,来自人大、法院、检察院、高校、科研院所等系统和单位的200余位理论及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共征集交流论文78篇。本次年会设3场主题研讨、2场青年论坛,围绕五项核心议题展开了全方位、深层次的学术交流。在主题学习阶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辅导报告。本次年会还特设追思环节,全体与会人员共同追思已故会长、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夏吟兰。
后民法典时代,家事法领域法律适用的新挑战与旧难题叠加。与会代表立足立法与司法实践前沿,深入剖析家事法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了诸多有价值的学术共识与研究思路。
本次年会特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副检察长钟达先作主旨报告。二位专家分别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适用的价值理念、思维方法和家事审判中的检察监督发言。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为目标,平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与家庭团体利益;平衡保护婚姻家庭与交易安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实质正义;注重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特征;准确适用参照适用的法技术规则,体系化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以及公司法等部门法之间的规定,实现法律适用的协调一致;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陈宜芳、王丹,2025)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上述理念的落地提供了刚性支撑,其构建的多元来源、全流程覆盖、多方式介入的监督体系,与司法适用价值理念形成深度契合与互补,在充分尊重法院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基础上,以维护公平正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情理法”相统一的要求和期待为己任,防范规则滥用、纠正裁判偏差,推动家事法在实践中实现规范适用与伦理坚守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婚姻意思表示认定
学者认为,意思表示真实兼具国家价值立场与伦理属性。家庭伦理中的意思表示具有非终局性,这构成婚姻意思表示稳定性的伦理根基。因此,婚姻意思表示的效力需满足真实性与稳定性双重要求:真实性指向欺诈、胁迫等意思瑕疵的救济,稳定性需以法定方式确认效果意思的持续性。具体而言,在结婚层面,婚姻登记的功能是确认婚姻意思表示,公示不是其功能而是衍生效果。婚姻登记兼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性质,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登记瑕疵应当有效。在离婚层面,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并不矛盾,后者是离婚意思表示稳定性的体现,同时贯穿于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中。作为离婚意思表示稳定性的识别机制,离婚冷静期要避免形式化适用,诉讼离婚的制度改良亦应围绕意思表示的稳定性展开。
2.夫妻人身关系的体系完善
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学者认为,其核心是平衡婚姻秩序与个人自由,伦理内核是夫妻人格独立基础上的协同共生,需以“婚姻协同体主义”为原理选择,既坚守共同体秩序根本,又有限容纳意思自治。破解《民法典》规制不足与现实争议矛盾,其需从三方面推进:一是丰富权利内容,增设以同居为核心的协力生活义务,细化扶养义务类型。二是构建二重请求权体系,对内设立身份义务履行请求权与人格权有限保护机制,对外确立防御性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是精准衔接《民法典》各编规则,总则编法律行为规则在人身关系领域应有限适用,人格权编规则需受婚姻伦理约束,合同编规则参照适用侧重实质公平的实现。但也有学者对此表示质疑,认为“婚姻协同体主义”没能很好处理与个人人格独立之间的关系。
3.夫妻财产争议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争议是家事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本次研讨主要聚焦《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与股权分割两大核心。与会代表普遍秉持“身份法属性优先于财产法规则”的体系取向,反对单纯以物权登记或商事规则作为唯一裁判依据,强调应充分考量婚姻关系的伦理属性、家庭贡献等因素,实现公平合理的裁判结果。
夫妻间房产给予纠纷。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此类纠纷的处理需综合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财产来源、当事人意愿等要素进行裁量,不能直接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但学者对此问题仍存在多重争议:一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的规范定位,部分学者认为其属独立制度创设,另一部分主张其为特定财产约定的补充解释;二是行为定性上有“互惠性给予”(汪洋,2025)与“特定财产约定”两种观点;三是适用范围上存在全面覆盖与形态化限缩的分歧;四是论证框架上有“内外归属方案”(汪洋,2025)与“要件限定和制度衔接”两种路径;五是撤销权构造上,对撤销事由与适用场景存在不同认识。
夫妻股权争议。学者认为,解决夫妻股权问题需以《民法典》第1065条“特定财产约定”为基础,明确股权属性,将符合条件的夫妻股权认定为共同财产。同时,通过股权代持法理衔接《公司法》与家事法,平衡夫妻财产权益、公司整体利益与交易相对方权益,实现身份法与商法的体系融贯,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夫妻股权本质为财产权,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股权而不是“出资额”。股东离婚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配偶因财产分割受让股权,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股东离婚时已届出资期限,但尚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配偶因财产分割受让了瑕疵出资的股权,股东与股东配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股东配偶能证明对瑕疵出资不知情的,由股东自行承担责任。
4.离婚标准的实践优化
《民法典》第1079条裁判离婚标准的核心价值是平衡离婚自由与家庭稳定,司法适用面临举证困难、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劝和倾向等困境。学者建议立足危机干预视角,借鉴域外经验进行系统性完善。一是在实体标准上,应推动从感情破裂向婚姻关系破裂转变,细化例示情形并增加无过错情形。二是在程序规则上,差异化适用冷静期,强化二次诉讼条款的快速适用和法院职权探知,可采用客观化评估机制。三是在配套机制上,构建家事审判综合体系,推行诉前强制调解,引入专业力量并加强法官培训。四是在制度保障上,出台司法解释,细化、统一裁判标准,完善经济帮助等配套制度。
监护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调整,核心是坚持实质认定标准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强调实质正义与利益平衡,其法理根基在于身份关系的伦理属性与权益保护诉求。
监护关系层面,学者聚焦监护关系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则。《侵权责任编解释(一)》明确了监护关系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需厘清相关概念边界。“脱离监护”是核心侵害形态,特指监护职责履行不能的情形,应与监护职责履行不当等情形相区分。损害赔偿规则中,全体监护人均可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包括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仅限近亲属享有,且需满足法定要件。在责任聚合情形下,需区分因果关系类型,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责任。
继父母子女关系层面,学者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成立的核心前提为实质抚养教育事实,需同时满足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合法有效、继子女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两项条件。关系认定应以共同生活时间为基础,综合考量照料、教育等多重因素,未共同生活仅提供经济供养的应从严认定,且需满足持续性要求。关系解除可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协商或诉讼方式实现,存在收养关系或继子女需依赖抚养的情形除外。解除后,原则上继父母不得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继子女存在重大过错的需承担补偿责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可要求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6.彩礼习俗的法治适配与实践回应
学者们肯定了彩礼作为身份关系缔结仪式载体的伦理价值,强调应坚守家庭共同体价值根基,传承其契约、资助等正向功能;也提出要应对高额彩礼引发的各类矛盾,平衡传统习俗正向传承与现代法治实践适配,破解司法适用与乡村治理困境。
有学者基于调研指出,国家通过中央一号文件、《民法典》等政策法律持续推进婚俗改革,32个婚俗改革试验区成效显著,呈现了很多积极变化。但是高额彩礼极易引发各类纠纷,现有司法解释存在不完善之处。对此有学者提出,高额彩礼的协同治理需遵循“三治融合”理念,以自治为内在主导,以法治为外在保障,以德治为价值引领。在裁判规则层面,需明确彩礼的范围和形式,以“婚姻实质缔结”为核心裁量返还比例,结合多重因素综合判断,聚焦弱势主体保护,剥离彩礼的经济保障功能,回归其情感表达与仪式载体本质。(金眉,2025)
本专题研讨以遗产处理的公平正义与权利义务对等为基本遵循,围绕遗嘱型居住权、酌分遗产权、遗产管理人等问题,聚焦被继承人意志尊重、利害关系人利益平衡、家庭责任延续等核心价值目标,形成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指导意义的学术观点。
1.遗嘱型居住权的生效规则
学者认为,遗嘱型居住权生效规则的核心争议源于《民法典》第371条作为“不完全法条”的抽象性,其解释困境集中于登记是否为生效要件及登记的法律作用两大根本问题。遗嘱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需坚守继承导向而非合同导向,核心价值是平衡居住权人的住有所居与交易安全,故遗嘱继承型居住权和遗赠型居住权的生效时间应当相同。,遗嘱型居住权在继承开始时生效,登记并非其生效要件,但是登记之后能够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对此,也有专家提出“登记宣示说”能否被“登记对抗说”吸纳的问题,建议进一步探讨两种学说的逻辑兼容性。
2.酌分遗产权的行使规则
酌分遗产权的核心为权利义务对等,行使条件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扶养义务”,价值在于鼓励赡养扶残美德、平衡利益并弥补法定继承不足。在司法适用中,一是需明确“扶养较多”的认定。学者建议“扶养”内容包含经济、生活或精神照料(无需兼具),且需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扶养较多”则参照《继承编解释(一)》,以被继承人生活需要总量为基础,结合继承人数量加以量化。二是酌分数额计算,应坚持公平原则,以扶养贡献的市场价值为基准,结合遗产净值总量、继承人扶养情况分层裁量,以使“适当份额”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三是酌分遗产权与遗赠的衔接,学者认为二者并不必然排斥,因为遗赠并无受扶养的期待。四是遗产酌分权的行使,程序上以向遗产管理人请求为原则,故意隐匿、侵吞遗产的,可减少酌分数额或取消权利。
围绕遗产管理,学者主要围绕遗产管理人选任、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与费用、遗产管理人的处分权限问题进行了探讨,以解决实践困境、保障各方权益。
遗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学者认为,遗产管理核心遵循“有利于遗产管理”原则,其法理逻辑源于遗产的独立性与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平等性,旨在突破“继承人中心主义”局限,解决限定继承制度下遗产与继承人财产分离后的管理权责归属问题。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应采“法定主体+专业主体”模式,除法定主体外,需明确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选任资格,并建议法院建立专业机构库,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以降低过错风险。民政部门履职能力不足的,也可委托专业机构,但需确立“民政部门首要责任”规则。在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上,则需立法破解推选僵局、程序适用混乱等实践难题。(王葆莳,吴云煐,2020)
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与费用。学者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公职遗产管理人,承担无人继承遗产的兜底管理责任,其核心价值是平衡公共服务属性与履职保障需求,避免国家公权力与民争利,同时确保遗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吴国平,2025)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原则上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法律另有规定、遗嘱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民政部门在完成遗产清理、保管、处置与分配过程中产生的人力物力方面的费用开支应当从遗产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民政部门专项经费等途径解决。对此,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公职主体,履职属其职务行为,即使有遗嘱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也不应享有报酬权。若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可从遗产中支付,但需为管理费用设定上限,防范道德风险。
遗产管理人的处分权限。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未明确遗产管理人独立于继承人的处分权限。我国适用的直接继承制肯定了继承人作为遗产共有人的当然处分权,现行以《民法典》第301条共同共有规则限制继承人处分的方式存在缺陷,无法防范全体继承人共谋损害债权人利益。遗产管理人若无独立管理遗产的权利,势必丧失独立法律地位而沦为继承程序之辅助人,遗产管理人的制度价值将被架空。对此,应赋予遗产管理人独立于继承人的排他处分权。遗产管理人之处分权限是目的性的处分权限,其内容并不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人之任意处分权,其处分权能基于遗产管理之必要,也将受到特定的限制。
4.遗产破产制度
遗产破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特殊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是解决遗产资不抵债时的债务公平清偿问题,弥补遗产债务清偿的程序性规范缺失。在制度定位上,遗产破产可纳入个人破产法专章,适用条件为遗产资不抵债。在程序上,遗产清算为前置程序,资不抵债时遗产管理人可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可由遗产管理人担任或由法院另行指定。债权申报限遗产分割前,清偿顺序有明确顺位。制度构建层面需承认遗产独立性并解决物权变动衔接问题。也有专家指出,应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遗产破产提供制度基础。
本专题围绕虚拟财产与人工智能家事审判应用两大核心问题展开,为家事领域应对数字经济冲击、技术革新挑战提供多元视角与解决方案,强调家事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与时代适应性的统一。
围绕数字经济下虚拟财产离婚分割的问题,学者以《民法典》第127条为基础,聚焦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认定、夫妻共有标准及分割路径,同时关注与网络平台规则、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网络虚拟财产涵盖物品型、营业型、账号型等多类财产,学者提出“权利范式”核心思路,从概念界定、法理证成、共有认定要件到归属规则形成完整框架,主张通过经济补偿、信息脱敏实现利益平衡。针对其中虚拟货币这一特殊形态,学者则突出其匿名性、跨境性带来的立案难、举证难、执行难等实务障碍,警示存在利用离婚协议“洗白”虚拟货币的风险,进而提出专项申报、实质审查、强化法官数字素养及跨境司法协作等实操建议,更侧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破解。
2.家事审判中人工智能的应用优化
人工智能在家事审判中的应用正推动司法模式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型,但需警惕技术理性对家事伦理的冲击,将“以人为本”作为核心,通过技术适配、制度兜底、伦理约束的协同,实现效率提升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学者指出,智慧技术已覆盖家事审判全流程,为家事审判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伴随挑战。在技术上,应提升算法透明度,增强情感识别与适配能力,构建多元化训练数据集;在制度上,应明确AI“辅助工具”定位,建立开发者-法官-平台责任链条,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修订加入智能审判专章,配套完善司法解释;在伦理上,应联合法律职业共同体与程序开发者,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弱势保护”等价值底线嵌入伦理模块;在实践上,应开展分层培训以提升从业者技能,推动系统功能贴合家事审判需求,打破数据壁垒深化多元协同。此外,有学者建议法院配备专业数据人员,应对技术应用中的专业难题。
本专题研讨以儿童最大利益、监护社会化、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平衡为核心议题,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凸显家庭共同体价值与个体权益保障的平衡,回应老龄化社会与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
1.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这部分研讨核心是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破解实践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离异父母共同履责。学者认为,离异父母共同履责需构建持续稳定的育儿伙伴关系,破解“单方直接抚养+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二元模式的弊端,应对密集育儿压力、性别分工失衡、零和博弈等问题。(邓丽,2025)在抚养义务履行层面,明确分担规则,父母协议由一方单独承担全部抚养费的,需经法院审查并内嵌子女知情同意机制;抚养费标准以“生活保持义务”为核心,结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等认定,通过抚养支出申报机制固定金额,避免比例论机械适用;针对抚养费拖欠,建立统一扣转与追缴代付机制,由民政部门或授权机构协助执行,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教育保护权实现层面,突破探望权单一权利定位,构建多元主体、多重性质、多方参与的探望机制;引入育儿协议明确陪伴时间、决策权、争议解决规则,保障父母双方对子女重大事项的知情权与磋商权;推广轮流抚养等多元模式,尊重子女参与权,建立儿童独立代理制度,确保其意愿被倾听与尊重。
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学者认为,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基础是亲权监护的“信任假设”,核心是对《民法典》第35条“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合理解释,需区分财产类型适用不同规则,兼顾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在家庭共有财产处分方面,财产来源于父母出资的,属形式与实质共有,可将“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解释为“家庭利益”;财产来源于第三人出资的,仅属形式共有,父母需举证证明处分行为符合家庭利益,并提供书面保证强化形式要件。在特有财产处分方面,“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不得扩大解释为“家庭利益”,父母越权处分构成无权代理,应参照委托代理规则认定效力;财产来源于父母后又处分给第三人的,优先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救济机制上,通过监护监督、监护剥夺等国家监护手段,贯通财产法与人身法救济,扩大检察院监护监督职责。
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共同抚养。学者认为,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共同抚养需践行“共同抚养”理念,打破婚姻与抚养的捆绑关系,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引,保障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权益,破解抚养方式单一、实现路径狭窄的困境。(高丰美,2025)对此,在理念层面应明确共同抚养与父母婚姻状态无涉,双系共同抚养有利于非婚生子女身心健康,是《民法典》第1071条权利平等原则的核心体现;在路径层面应借鉴德国共同照顾表示制度,允许生父母通过书面公证确立共同抚养关系,明确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与变更限制,完善多元抚养方式,同居时实行事实共同抚养,分居时区分日常生活事务与重大事项,单方监护时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交往权与抚养费支付义务;适用层面则应建立儿童最大利益的积极审查与消极审查规则,确保抚养方式适配子女需求。
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表达权。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是其人格独立的体现,核心是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但淑华,2021)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但仍不充分;极少数法院征询不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听取情况不甚理想。针对这些问题,学者建议,应准确理解适用《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将“抚养问题”解释为包括抚养费、探望权等在内的全部抚养事项;明确意见表达权行使不以父母协议不成为前提;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文适用,意见表达权的主体不限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时,也应在立法中明确相关主体保障未成年子女意见表达权的义务内容,包括以与未成年子女年龄、理解能力相适应的语言和方式告知其离婚程序中与其权益相关的事项,为其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耐心听取其表达的意见;对未成年子女的意见给予与其年龄、成熟程度相应的对待。
2.意定监护制度完善
意定监护是老年人权益保护体系中尊重自我决定、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制度工具。学者围绕意定监护实践中的难题,探索构建适配老龄化社会的多元保障体系。调研显示,意定监护呈现出监护主体社会化萌芽、监督机制严重缺位、配套工具日趋多元的特征,面临协议认可障碍、监督不足、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冲突等问题。学者建议强化体系化设计:一是强化意定监护协议效力,鼓励公证、村居委会或养老机构、律师等主体的见证,以增强监护协议的真实效力;二是着力构建以机构监督为依托的保障机制,推行公证员默认担任监督人的行业惯例;三是确立“意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决策冲突时以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为根本遵循。
也有学者提出,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家庭监护能力减弱,传统亲属监护难以覆盖成年监护的需求,建议探索由专业人员(法律从业者、社会工作者等)担任监护人的专业监护人制度,以监督制度为保障,防范侵权行为;以协作模式兼顾传统与现代,专业监护人聚焦法律、财产等专业事务,亲属或社区监护人承担日常照护,形成“专业+家庭”等协同模式;以政策支持破解实施障碍,如通过培训提高专业监护人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通过政策或资金倾斜弥补专业人员分布差距等。
本届年会的研究成果与学术观点集中呈现了近年来婚姻家庭领域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前沿成果。尽管研讨议题各有侧重,学术观点不尽一致,但全体同仁的初心使命高度契合,皆为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相关探索既对标人类文明进步的前沿方向,亦深耕人类精神世界的核心诉求,彰显了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的价值追求与时代担当。
展望未来,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将携手全体理事与会员,持续深化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扎实推进研究会各项工作,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高水平开放的伟大实践中主动作为、担当尽责,为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家庭根基注入坚实法治力量。
[1]李明舜.新时代家庭观与儿童家庭保护[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1,33(01).
[2]陈宜芳,王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中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视角[J].法律适用,2025,(01).
[3]汪洋.基于婚姻给予房屋的规范构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释评[J].环球法律评论,2025,47(05).
[4]金眉.《民法典》视野下彩礼认定标准研究——彩礼与恋爱赠与物的区分[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03).
[5]王葆莳,吴云煐.《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J].财经法学,2020,(06).
[6]吴国平.民政部门遗产管理费用问题研究[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25,15(04).
[7]邓丽.离异父母共同履责的实践检视与制度促进[J].环球法律评论,2025,47(05).
[8]高丰美.论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共同抚养权益之实现[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5,37(04).
[9]但淑华.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参与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21,33(01).
[10]王雯雯.专业成年监护人制度镜鉴与改进[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1(01).